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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規範了健保保險人資訊系統的建置、維護及使用收費相關事項,以確保資訊服務的品質和收費的公平合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3-11・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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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各年度之每一資料檔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醫學影像部分,所提供之資料檔案以十億位元組(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單位,每案收取申請基本費用新臺幣四千六百七十元,總容量超過五GB後則加計資料處理費,每一GB(含未滿)計收新臺幣五百二十一元。 二、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每半日為新臺幣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日為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五千六百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五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滿一人日者,以一人日計,醫學影像部分,無該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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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需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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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保險人同意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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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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