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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第3條

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需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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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如下: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第4條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保險人同意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第5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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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