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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其項目及證明有效期限如附表一。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為重大傷病者,得檢具下列文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醫院、診所為代理人,向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及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佐證資料。診斷證明書自開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逾期不予受理。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屬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或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治療者,並應由特約醫院、診所加填全民健康保險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病人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或呼吸器依賴病人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如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 保險人審核前項文件需要補送相關資料時,得通知特約醫院、診所協助提供,並通知申請人。 特約醫院、診所代辦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得先行造冊後,以傳真、專人或網路送達方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於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第二項所列文件。 附表一中註明由醫師逕行認定之重大傷病項目,免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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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重大傷病證明,以保險對象提出申請之日為生效日。但重大傷病項目屬罕見疾病者,溯自醫事人員依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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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