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 第9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其項目及證明有效期限如附表一。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為…第3條保險人應自收受前條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不包括例假日),為重大傷病證明之核定,並將結果通知…第4條申請人對保險人之核定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保險人應於收…第5條重大傷病證明,以保險對象提出申請之日為生效日。但重大傷病項目屬罕見疾病者,溯自醫事人員依罕見…第6條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證明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如下: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傷病,或…第7條保險對象因分娩就醫者,免自行負擔費用。因分娩引起之合併症或生產後於當次住院中併行其他疾病之治…第8條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醫院、診所門診、急診、住院或接受居家照護服務者,免自行負擔費用。前項山…
← 第8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