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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 第7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7條
保險對象因分娩就醫者,免自行負擔費用。因分娩引起之合併症或生產後於當次住院中併行其他疾病之治療者,得免自行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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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重大傷病證明,以保險對象提出申請之日為生效日。但重大傷病項目屬罕見疾病者,溯自醫事人員依罕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其項目及證明有效期限如附表一。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為…
第3條
保險人應自收受前條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不包括例假日),為重大傷病證明之核定,並將結果通知…
第4條
申請人對保險人之核定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保險人應於收…
第5條
重大傷病證明,以保險對象提出申請之日為生效日。但重大傷病項目屬罕見疾病者,溯自醫事人員依罕見…
第6條
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證明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如下: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傷病,或…
第8條
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醫院、診所門診、急診、住院或接受居家照護服務者,免自行負擔費用。前項山…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
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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