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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療法之規定製作病歷,並將收容對象之就醫紀錄,交付矯正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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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