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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7條

收容對象於矯正機關內門診就醫,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基層醫療單位層級計收。 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門診或急診就醫者,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轉診或急診規定計收。 收容對象住院,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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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