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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保險人應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如下:一、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
第46條
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配合投保金額分級表等級金額,依下列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一、無給職公職…
第50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核計,於每年一月…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主管機關,分送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備…
第4條
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告,並對外公開。
← 第2條
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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