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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如下: 一、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 二、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助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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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