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73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3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
第四十五條
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5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非本保險…
第66條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以第二…
第67條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依修正前第二十條規定,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
第68條
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適用之投保金額。二、依本法…
第69條
(刪除)
第70條
(刪除)
第71條
(刪除)
第72條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
← 第72條
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