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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68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第 六 章 附則
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適用之投保金額。 二、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
所定之平均保險費。 三、依本法
第二十九條
所定之眷屬人數。 四、依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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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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