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條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保險人核定下列全民健康保險權益案件有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權益案件之審議: 一、關於保險對象之資格及投保手續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事項。 五、其他關於保險權益事項。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保險人核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案件有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醫療費用案件之審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保險人核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案件有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特約管理案件之審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