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3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3條

審議之申請,以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 投保單位得依其所屬保險對象之請求,代為辦理前項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