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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18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8條
第 二 章 審議程序 › 第 二 節 權益案件
權益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 三、非
第三條
第一項所定之人而提出申請。 四、原核定通知已不存在。 五、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提出申請。 六、爭議之內容非
第二條
所定事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保險人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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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權益案件經審定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作成審定書: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項。二、主文、事實…
第23條
醫療費用案件之審定,除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準用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
「權益案件」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權益案件之申請審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請人之姓…
第15條
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核定通知文件未附記理由者,其理由…
第16條
申請人得以書面向爭審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但下列文件不在此限:一、審定擬辦之…
第17條
爭審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之申請,通知其於指定期日、處所陳述意見。
第19條
申請無理由者,爭審會應為駁回之審定。申請有理由者,爭審會應撤銷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
第20條
權益案件經審定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作成審定書: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項。二、主文、事實…
← 第17條
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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