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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2條

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複核通知文件未附記事實及理由者,其事實及理由。 二、對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之意見。 三、據以作成複核通知之證據資料。 前項保險人複核通知文件之作成,如為實地審查、檔案分析、立意或隨機抽樣審查之案件,應載明審查、分析及抽樣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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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