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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8條

爭審會對合於程式之權益案件或特約管理案件,應將申請書影本函送保險人提意見書;對合於程式之醫療費用案件,認為必要時,亦同。 保險人應於收文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資料一併檢送爭審會。但保險人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時,得依申請事項重新核定,逕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爭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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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