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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3條

醫療費用案件之審定,除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準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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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