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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九十 二年八月十七日施行,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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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