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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職權、會議等相關事項,確保爭議案件審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維護保險對象的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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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 五、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 六、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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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設醫事組及法制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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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置委員十五人,由本署署長遴 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專家二人。 二、法學專家四人。 三、醫藥專家七人。 四、本署代表二人。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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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 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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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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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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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 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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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審議案件經指定委員、委託相關科別醫師、專家初審或委託有關機關 、學術機構鑑定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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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開會時,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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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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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之
第五條
自九十 二年八月十七日施行,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
第十條
自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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