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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 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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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