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設醫事組及法制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