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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置委員十五人,由本署署長遴 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專家二人。 二、法學專家四人。 三、醫藥專家七人。 四、本署代表二人。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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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