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7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