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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 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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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