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9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審議案件經指定委員、委託相關科別醫師、專家初審或委託有關機關 、學術機構鑑定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鑑定費。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