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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第四條第一款所定自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貸與之金額,由本署按郵政儲 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撥付本基金後付與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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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