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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無息申貸下列費用 :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費。 (二)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五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二款用途之用。 前條第五款以外之收入,不得支用於第一項第二款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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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