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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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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8條
利用機動性調查結果,調整支付價格之規定如下: 一、被檢舉之藥品及併同調查之藥品銷售價格,其同品質條件之藥品有低於現行藥品支付價格百分之五十者,依調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最低交易價格,計算調整新支付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Pnew=2xPmin Pnew:調整後新支付價格 Pmin: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最低交易價格 二、調整後之新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同意日起算,次二個月之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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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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