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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9條

保險人與藥商簽訂價量協議之項目,依價量協議檢討調整後之藥品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同意日起算,次二個月之一日生效。 前項藥品適用本辦法第二章藥價調查及調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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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