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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2條

第 一 編 總則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藥物之給付項目,以依本標準收載或暫予收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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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