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暫予收載藥物項目之生效日期如下:
一、新收載項目或已收載項目修正藥物給付規定者:當月十五日(含)以前公告者,於次月一日生效;當月十六日(含)以後公告者,自公告當月起算至第三個月之一日生效。
二、已收載項目調整支付價格者:
(一)自公告當月起算至第五個月之一日生效。但依第三編第三章及本法
第四十六條之藥物支付價格調整者,從其規定。
(二)前目規定,有緊急用藥之必要者,自通知新藥物價格至新藥物價格實施生效,給予一個月緩衝期。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專案生效,或短缺藥物且具醫療急迫性者,得不受前二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