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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7條

每一特殊材料項目每半年申復以一次為限,申復案件自保險人回復函文到之日起六個月內,同項目不得再提申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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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