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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有關資料,其範圍如下: 一、保險對象之投保身分、投保金額、薪資所得、保險費繳納及醫療利用情形之相關資料。 二、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之相關帳冊、簿據、名冊及書表。 三、扣費義務人依法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等資料。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有之保險對象病歷、處方箋及診療紀錄。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成本、保險對象自費項目與收費明細表、各類醫事人員出勤紀錄與服務輪值資料、醫療儀器與各類病床配置資料及保險病床使用情形統計。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購買本保險給付藥物之品項、價格、數量、憑證及契約等交易相關資料。 七、其他與本保險業務相關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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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訪查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現場錄音、照相、錄影或調閱、複製第二條規定之文件或有關資…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文件或資料時,應以公文…第4條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前往投保單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扣費義務人或保險對象所在處所執行訪查,應依下…第5條訪查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現場錄音、照相、錄影或調閱、複製第二條規定之文件或有關資…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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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