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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辦理保險對象轉診,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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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