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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5條

特約醫院、診所應與其他特約醫院、診所建立雙向轉診作業機制。 特約醫院、診所應設置適當之設施及人員,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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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