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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4條

特約醫院、診所基於診療需要,得交付轉檢單(如附表一),供保險對象至指定之特約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機構、醫事放射機構接受檢查(驗)服務。 前項檢查(驗)服務項目,應以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依其層級所得實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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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