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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50條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違約累計,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日前已核定停止特約、終止特約者,不計入累計。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停約及終止特約之計算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違規事項,每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醫事人員以一次計;同時受停約及終止特約處分者,停約不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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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