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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7條

保險對象完成診療程序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依法規規定開給收據;有交付藥劑時,應依法規規定為藥品之容器或包裝標示,其無法標示者,應開給藥品明細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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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