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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第18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8條
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 二、遵從醫事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 三、不得任意要求檢查(驗)、處方用藥、處置、住院或轉診。 四、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 五、住院者,經特約醫院通知無住院必要時,應即出院。 六、依規定繳交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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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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