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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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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10條
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機關首長就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內人員派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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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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