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 第8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8條

行政院動員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派兼。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前項擔任秘書工作之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