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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條

動員區分階段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 二、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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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