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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5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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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