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 第4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4條

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