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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之辦理程序、報名資格、考試科目、成績評定等事項,以確保考試之公平、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3-17・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三條
及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六條
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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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考試分左列二等: 一、乙等考試。 二、丙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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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考試之考試類科、應考資格,依附表一之規定;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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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及格後,應經體格檢查,其不合格者,不予錄取。逾 期未繳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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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 八十。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 應考科目中,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成 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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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分發機關,遇缺依序分配各機關訓練半年。 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函送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 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分發任用。但各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至榜示日止 ,其服務已屆滿一年以上,且所任工作與應考類科性質相近者,得由原任 職機關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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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法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辦竣後,典試及試務辦 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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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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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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