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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分發機關,遇缺依序分配各機關訓練半年。 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函送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 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分發任用。但各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至榜示日止 ,其服務已屆滿一年以上,且所任工作與應考類科性質相近者,得由原任 職機關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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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