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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 八十。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 應考科目中,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成 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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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