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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 第4條
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4條
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但書所稱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如下: 一、建設費用:指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設施(含設備)費用。 二、營運費用:指因前款增加之電費、人事費、土地租金或使用費及其他操作維護費用。 三、其他必要費用:指土地取得費用及依個案性質所需之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應扣除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補助,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次或分次收取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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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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