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 第4條

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如下: 一、建設費用:指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設施(含設備)費用。 二、營運費用:指因前款增加之電費、人事費、土地租金或使用費及其他操作維護費用。 三、其他必要費用:指土地取得費用及依個案性質所需之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應扣除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補助,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次或分次收取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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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