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 第3條

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屆滿後,向再生水經營業及供自行使用者徵收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屆滿一年前依規費法訂定之。 前項使用費之徵收,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屆滿時,視城市與區域經濟發展情勢、水源供需條件、轄內再生水開發案執行情況及財務狀況,免徵或減徵。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