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該法規規範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目的是為了明確相關供應期間及計費標準,以確保公共下水道系統的正常運作和污水處理的公平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8-16・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指自本準則發布日起十年。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水源供需條件、再生水開發利用情形、產業發展及用水需求條件,公告延長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屆滿後,向再生水經營業及供自行使用者徵收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屆滿一年前依規費法訂定之。
前項使用費之徵收,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屆滿時,視城市與區域經濟發展情勢、水源供需條件、轄內再生水開發案執行情況及財務狀況,免徵或減徵。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本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如下:
一、建設費用:指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設施(含設備)費用。
二、營運費用:指因前款增加之電費、人事費、土地租金或使用費及其他操作維護費用。
三、其他必要費用:指土地取得費用及依個案性質所需之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應扣除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補助,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次或分次收取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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